大家好!
我是日本社勞士・行政書士 八木小姐。
本事務所為大家將以清楚易懂的方式說明,在審查中被重點考量的主要項目,包括品行、生計、勞動條件、納稅、通報義務以及長期出國等要素。
前言
10月16日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局)公布了新版的「在留資格的變更與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南」。
本事務所特此為大家介紹主要內容。
■信息來源於:出入國管理聽官方網站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nyuukokukanri07_00058.html
一、說明
在留資格的變更或在留期間的更新,是依據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入管法」)的規定,僅於日本法務大臣認為「具有足以認定為適當之相當理由」時,方可獲得許可。
此判斷由日本法務大臣自由裁量,並綜合考量申請者的活動內容、在留狀況、以及在留的必要性等因素而為之。
以下整理出在審查中會被重點考慮的主要項目,特別針對活動內容、入境基準、品行、生計、勞動條件、納稅、通報義務、以及長期出國等部分進行說明。
二、擬從事的活動需符合申請的在留資格
申請人所計畫從事的活動,必須符合《入管法》別表所列之在留資格。
若屬「別表第一」(就勞系列簽證規定)的在留資格,應從事該表下欄所列之活動;
若屬「別表第二」(身份系列簽證規定),則需以該表下欄所列的身分或地位為基礎進行活動。
三、符合法務省令所定的入境許可基準
法務省令規定的入境許可基準原為外國人入境日本時的審查標準,
但若申請人擬從事之活動屬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或「別表第一之四」所列資格,
在變更或延長在留時,原則上仍需符合該基準。
此外:
- 「特定活動」須符合「特定活動告示」之要件;
- 「定住者」須符合「定住者告示」之要件。
若因年齡變化或扶養關係消失等入境後的情況變化而不再完全符合要件,
也不會因此立即被拒絕延長在留期間。
四、品行良好
關於品行,以「善良」為前提。
若品行不良,將被視為消極因素。
例如,若曾有相當於退去強制事由之刑事處分行為,或從事不法就業的斡旋等入管行政上不可忽視的行為,則會被判定為品行不良。
五、具備足以自立生活的資產或技能
申請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應成為公共負擔,且須具備能預期將來生活安定之資產或技能(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亦可)。
然而,即使一時成為公共負擔,若有應認可在留的人道理由,該理由亦會被充分考量後再行判斷。
六、就業與勞動條件之適正
在日本就業(或計畫就業)者,包括アルバイト在內,其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勞動相關法令。
若發現雇主因違反勞動法規而受到勸告等處分,通常會考量該違反行為並非申請人責任,而酌情判斷。
七、履行納稅義務等
若有納稅義務,申請人必須確實履行。
未履行者將被視為消極因素。
若因未履行納稅義務而受到刑罰,即被認定為未履行義務。
即使未受刑罰,若有高額或長期間的欠繳情形,且情節惡劣者,也將同樣處理。
此外,依法律規定必須繳納之費用(如國民健康保險費等)若出現高額或長期未繳的情形,亦比照辦理。
八、履行入管法所定的申報等義務
中長期在留者應依入管法規定,履行與在留卡相關之各項通報義務,包括:
- 在留卡記載事項(住所、工作單位、就學機構等)之變更通報
- 在留卡有效期間更新申請
- 遺失時之再發申請
- 在留卡繳回等義務
若未履行這些通報義務,可能在審查時被視為不利因素。
■參考鏈接:
本事務所部落格『外國籍員工雇用申報義務與注意事項』
九、關於長期出國(出自第3項)
申請人必須從事與其現有在留資格相符之活動。
若長期間以再入國許可(含視同再入國)離境,除有正當理由外,將被作為消極因素加以評價。
十、總結
上述各項為入管廳在審查在留資格變更及在留期間更新時之主要考量因素。
即使符合所有要件,最終仍由法務大臣依綜合判斷決定是否許可。
在提出申請前,建議確認自身的在留狀況與活動內容,並以正確資訊製作申請文件。
如有不確定之處,建議事先諮詢專業人士。
監修:太陽花國際社勞士・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留資格・簽證・永住專門)